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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出”与“三不去”
1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义绝所指的情况:
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5、欲害夫者。
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若不离者<唐律>规定当处徒刑一年徒刑指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
2三不去
旧谓丈夫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七出
七出也称“七去”,是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疏:“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又《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处徒一年半;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的情况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如犯恶疾及奸者,即使有三不去的条件,仍可径行出之,不受上面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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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大家总结一下:
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口多言6有恶疾7盗窃
即休妻的七种理由。
三不去:1出嫁前家中有亲长而嫁后亲长离去无家可归2和夫一同为夫家守了三年丧守丧三年,为大丧,一般只有直系3娶妻前贫贱而娶妻后富贵共贫贱
即唐以后为保障女子权益颁定的婚姻法律,如果符合这三点夫家休妻,可以驳回并处罚。但是如果妻子有恶疾,即使符合“三不去”,也仍可休妻。
义绝:1殴打妻亲长,杀妻直系亲属2夫妻直系相杀3殴打夫亲长,杀伤夫直系亲属注意这里是杀伤4妻与夫父辈以上通奸,夫与妻母通奸5妻欲害夫6夫嫁妻妾以讨好地方官或出卖妻妾
即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无论双方是否同意,打官司时可强制叛离。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因此可以看为封建社会对妇女的一种压迫。
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断离
这条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那么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1“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
2“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3“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
其他情况
除了以上离婚现象之外,古代对于夫妻婚姻也有诸多规定,而违规成婚的,往往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结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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